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动机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文|春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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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知远
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适当的金融监管有利于稳定金融, 但是金融监管存在一个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公平性、公正性及历史性问题。
针对适用范围问题,金融监管若只是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展开,那么其他金融机构则可能通过从事一些非监管业务而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
针对历史性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不能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进步 ,固守于陈旧的金融监管规则,则会限制金融机构发展,从而催生出金融创新。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严格的金融监管在维护储户利益、维持金融稳定的同时, 也可能催生因监管不公正或不合时宜而产生的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监管套利是指一种行为或现象,由于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不同经济主体的行为。
在利润最大化的追逐下,金融交易主体逃避监管, 创新出一些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或提供资金收益的一些金融交易设计。
根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 监管套利可以被划分为违规获利和边缘获利, 前者是非法获利,后者是合法获利。
违规获利是一种非法套利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要严格查处,坚决打击。
套利处于规章制度的边缘,称为边缘获利, 即实务操作中的“打擦边球”现象,这种套利行为普遍存在。
边缘获利实质上是一种协调博弈,它的核心思想是以诱导性原则和情景性原则为指导,通过恰当的联系和沟通达到纳什均衡。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较早采用“监管诱俘”理论解释了金融的监管套利行为。
由于监管者的监管不当或一些落后的限制性的监管准则, 使得被监管者产生厌恶情绪,监管行为最终引发了对经济的不利后果。
而且这种后果的严重性往往比放任不管产生的后果更严重。
因此,作为监管机构,要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不断的修订监管准则和监管内容,以符合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
从而降低被监管者的厌恶情绪,实现最优的监管状态, 这一过程被称之为“监管诱俘”。
“监管诱俘”理论为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提供了一种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利用监管盲区从事一些复杂的金融交易和产品创新, 目的是掩盖那些可能会触及监管“防御”的灰色领域的合规套利行为。
从而获取更高的利益,而监管者对这些产品和业务的信息可能由于获取成本较高而无法获得。
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具有中国自身的金融特色, 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重点有很大的差异,信贷规模套利是主要不同点。
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动机主要表现在:
(1)追求利润最大化。
银行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始终如一。
尽管银行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银行始终认为监管行为会增加其经营成本,为了利润最大化就要降低该成本,因此避开金融监管,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是一种有效途径。
(2)规避存贷比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中央银行对于存贷款指标的限制, 使得自身的存贷比指标满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要求 ,极有动力展开表外的类贷款业务。
即将一些传统贷款业务挪至表外,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 ,从而逃避监管,最大限度满足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越严格,监管措施越繁琐, 商业银行就更有动机开展表外业务,也就越使得监管不可控。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具有显性和隐性双重特性,例如存贷比等显性监管,信贷规模控制等隐性监管。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0%, 此举是为了控制银行信贷规模,防范金融机构高杠杆经营,避免引发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可以起到稳定金融的作用。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企业对于信贷业务展现出巨大的需求,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与银行形成激烈的竞争。
在此情形下,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的发展。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机会, 商业银行迫切需要突破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要求, 实现贷款规模的继续做大。
由于有存贷比的限制,传统表内的空间非常有限,为此商业银行采用非标债权业务,大量从事表外贷款。
再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通道方流回银行,增加了银行负债的存款规模, 表内贷款业务还可以进一步增加,最终实现对于信贷市场的掌控。
(3)满足资本监管需要。
银行为满足资本监管的需要而实施的套利行为被称之为监管资本套利 ,是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
为规避不利影响,并以较少资本支撑更大资产规模, 商业银行往往利用资本监管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通过分子和分母策略,补充核心资本或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实现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主要举措是将部分风险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之外。
自银、保监会(后合并为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参考美国金融监管框架,建立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 设立了商业银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
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皆不受来自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监管指标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的状态。
为了逃避监管对资本充足的要求和应对竞争中处于的劣势地位, 商业银行开始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开展合作。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通道开展融资业务,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开展的信贷监管 ,维持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定位。
在此过程中,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卖出贷款资产同时买入权益类的非标债权资产, 实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同时可获得一个更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产生的主要动机之一是为了监管套利。
在监管套利实例方面,现以商业银行开展的买入返售为例。
买入返售是银行一项资产业务,买入返售业务使得银行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不仅具备了生息资产的属性,还具备了交易性资产的属性,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在商业银行“买入返售”会计科目下, 票据类业务为早期的买入返售类的主要业务 ,信托受益权类为后期买入返售的主要业务。
买入返售使得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翻倍,然而该业务并未受到监管、
从买入返售资产规模增长的过程可以看出,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本质上是一个监管套利的创新。
信贷市场中金融资产供给与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
例如银行垄断大量资源的同时又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 使得其在信贷市场中的作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金融机构在维持金融稳定之外,更多的是一个盈利机构。
为满足股东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逐, 伴随市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发展,金融市场信贷资源出现严重扭曲。
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在多重力量共同作用下,银行开展了以非标债权业务为主体的金融创新。
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参与并提供通道业务,多方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利益分配,伴随金融监管机构的消极应对。
最终使得金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外部表现为“脱实向虚”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下降,严重影响了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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